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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勞作金動用要點 3
三、前條各項動用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報告單陳請典獄長核准後辦理
    。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
三、前條各項動用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報告單陳請典獄長核准後辦理
    。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3
三  前條各項動用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報告單陳請典獄長核准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