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參與「合會」實施要點 1
壹 依據: 民法債篇第十九節之一「合會」條文規定,及法務部頒「法務部暨所 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暨本所環境特性辦理。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1
壹 依據: 民法債篇第十九節之一「合會」條文規定,及法務部頒「法務部暨所 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暨本所環境特性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