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 3參 性騷擾防制措施
一 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對
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二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
騷擾。
三 就業服務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管理監督之主管應予勸阻或為
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四 應致力防制性騷擾、改善就業服務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
並適時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
五 申訴及調查
(一)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性騷擾時,可洽詢人事室索取「性騷
擾申訴書」或逕行於本所網路上的芳鄰–文牘–文牘1–「性騷擾
申訴書」資料夾下載使用。
(二)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人事單位於受理申訴三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
始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九人,其中四人為行政代表,五人為員
工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
(三)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
意見,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進行調查;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
(四)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
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五)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
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 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
,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七)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七
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八)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至
少五年。
(九) 機關不得因性騷擾或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
之處置。
性騷擾申訴書
*此為保密性資料
申訴人基本資料
姓 名 性 別 男 □ 女 □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服務機關 職 稱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申訴內容
申訴事件
申訴事件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有相關人證 □ 是 □ 否
是否有相關事證 □ 是 □ 否
請簡述事件發生狀況:
請求事項: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申訴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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