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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戒治所精神疾病受戒治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4
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戒治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分監
    得不收容。
民國 88 年 09 月 13 日訂定
4
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戒治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分監
    得不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