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21 條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二等,而
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
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
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
,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
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