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3: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12 條
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
一、告誡者,每次○.五分。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者,每日○.五分。
三、勞動服務一至五日者,每日○.五分。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