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7 20: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11 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
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學生每月操行、輔導成績分數,在下列
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輔導四分。
二、第三等學生操行十二分,輔導八分。
三、第二等學生操行十七分,輔導十二分。
四、第一等學生操行二十二分,輔導十六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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