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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6 條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得由校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報
告校長提交本會議。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得由校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報
告校長提交本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