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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5 條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