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11:0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 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9 條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 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