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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8 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再申
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之提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如附
表二)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委員會之決定。
五、申訴事由及再申訴理由。
六、再申訴年、月、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8 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再申
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之提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如附
表二)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委員會之決定。
五、申訴事由及再申訴理由。
六、再申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