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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
訴。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7 條
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