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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6 條
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
入紀錄,以備查考。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
入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