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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11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申訴或再申訴行為,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11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申訴或再申訴行為,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