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 6 條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