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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 9 條
戒治所應按月將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內容及名冊,函報法務部 (如附表) 。
附表

    ○○○○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報告表    民國○年○月○日
┌──────────────────────────────┐
│所外戒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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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時  間│地        點│指導人員│  活  動  內  容  │
├────┼───┼──────┼────┼─────────┤
│        │      │            │        │                  │
├────┴───┴──────┴────┴─────────┤
│受戒治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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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所日期│成績│外出次數│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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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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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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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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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總人數:                                                │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