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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 4 條
所外戒治方式如下:
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之醫事機構戒治。
二、參與政府立案之社教機構所主辦具有戒治功能之活動。
前項所外戒治應由所方派員戒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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