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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 3 條
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
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
    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