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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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12
十二 戒治所對不得陳報移所之受戒治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 所之受戒治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12
十二 戒治所對不得陳報移所之受戒治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 所之受戒治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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