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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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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10
十 移所執行之受戒治人,其戒治費用之收取,應由最後執行並辦理出所 之戒治所,併同於其他戒治所執行之期間,合計收取之。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10
十 移所執行之受戒治人,其戒治費用之收取,應由最後執行並辦理出所 之戒治所,併同於其他戒治所執行之期間,合計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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