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8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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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3
三 健康檢查,應就身體及精神狀態行之,並應詢明受檢查人家屬及其本 人平日健康情形。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3
三 健康檢查,應就身體及精神狀態行之,並應詢明受檢查人家屬及其本 人平日健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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