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8 00:4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2
二 各監所應於每三個月全面施行健康檢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實行其 全部或一部。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2
二 各監所應於每三個月全面施行健康檢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實行其 全部或一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