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8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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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4
十四 監所醫療設備不足時,應商請當地衛生機構協助,必要時,得聲請 移送病監治療。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4
十四 監所醫療設備不足時,應商請當地衛生機構協助,必要時,得聲請 移送病監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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