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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心理測驗實施要點 9
九  委員會對試測之結果,應作精密研討,對材料內容試驗方法等技術,
    應予切實修正,確定其效度及信度後,作為正式測驗材料,分發各監
    獄使用。
民國 69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9
九  委員會對試測之結果,應作精密研討,對材料內容試驗方法等技術,
    應予切實修正,確定其效度及信度後,作為正式測驗材料,分發各監
    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