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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心理測驗實施要點 7
七  指導委員會應將各監獄試擬之測驗材料,輪送各指導委員逐條審核,
    加註修正意見,再指定委員一人,綜合各委員意見,整理修正,並提
    委員會議決定,作為試測材料。
民國 69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7
七  指導委員會應將各監獄試擬之測驗材料,輪送各指導委員逐條審核,
    加註修正意見,再指定委員一人,綜合各委員意見,整理修正,並提
    委員會議決定,作為試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