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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心理測驗實施要點 6
六  各監獄典獄長接到前項綱要及說明,應即交由執行小組組長召集組員
    ,共同研討,分別撰擬,並提出小組會議歸納決定,加具意見送指導
    委員會審核之。
民國 69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6
六  各監獄典獄長接到前項綱要及說明,應即交由執行小組組長召集組員
    ,共同研討,分別撰擬,並提出小組會議歸納決定,加具意見送指導
    委員會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