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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心理測驗實施要點 14
十四  各監獄應將測驗技術,列為有關人員常年教育項目,定期請指導委
      員輪赴各監獄,作集體講解,增強同仁對是項工作之認識,講解人
      之鐘點費及往返旅費由各監獄比照有關規定支給之。
民國 69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14
十四  各監獄應將測驗技術,列為有關人員常年教育項目,定期請指導委
      員輪赴各監獄,作集體講解,增強同仁對是項工作之認識,講解人
      之鐘點費及往返旅費由各監獄比照有關規定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