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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心理測驗實施要點 13
十三  指導委員任期二年,每月酌支車馬費,按各監獄經費比例分攤之。
民國 69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13
十三  指導委員任期二年,每月酌支車馬費,按各監獄經費比例分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