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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保外醫治受刑人自動或經原執行監獄通知返監而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時,受理報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應開立乙種指揮
    書,並將受刑人送監執行,再由監獄將保外醫治日數、報到日期 (乙
    種指揮書) 等資料通知最終指揮執行之法院檢察署換發指揮執行書。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9
九  保外醫治受刑人自動或經原執行監獄通知返監而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時,受理報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應開立乙種指揮
    書,並將受刑人送監執行,再由監獄將保外醫治日數、報到日期 (乙
    種指揮書) 等資料通知最終指揮執行之法院檢察署換發指揮執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