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保外醫治時,於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先行移送病監或醫院後,再行函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 理具保手續,並依有關規定報請法務部核准。
六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保外醫治時,得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函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具保手續,先行保外 醫治,再依有關規定報請法務部核準。
六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要保外醫治時,得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函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具保手續,先行保 外醫治,再依有關規定報請法務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