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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檢察官專責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之
    具保事項,並告知所在地監獄,以便連繫。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3
三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檢察官專責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之
    具保事項,並告知所在地監獄,以便連繫。
民國 8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3
三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檢察官專責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之
    具保事項,並告知所在地監獄,以便連繫。
民國 72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3
三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應指定檢察官專責辦理受刑人保外醫
    治之具保事項,並告知所在地監獄,以便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