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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6
六  彰化監獄對於前項收容人所患之肺病,應作有效之治療,並充實肺結
    核病第一、二線之各項藥品,改善飲食營養,以發揮病監之功能。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6
六  彰化監獄對於前項收容人所患之肺病,應作有效之治療,並充實肺結
    核病第一、二線之各項藥品,改善飲食營養,以發揮病監之功能。
民國 6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6
六  基隆監獄對於前項受刑人所患之肺病,應作有效之治療,並充實治療
    肺結核病第一、二線之各項藥品,改善飲食營養,以發揮病監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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