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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5
五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對法務部核定移送彰化監獄之收容人,應告以在
    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彰化監獄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
    ,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彰化監獄得檢具事證,函
    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監獄、技能訓練所執行。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5
五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對法務部核定移送彰化監獄之收容人,應告以在
    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彰化監獄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
    ,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彰化監獄得檢具事證,函
    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監獄、技能訓練所執行。
民國 6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5
五  各監獄對法務部核定移送基隆監獄之受刑人,應告以在接受治療期間
    ,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不得違規。
    前項受刑人在基隆監獄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
    ,頗有影響其他患病受刑人治療之情形者,基隆監獄得檢具事證,函
    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