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4
四  彰化監獄收容肺結核症收容人容額定為一百名,如其收容人數未滿容
    額,應主動報請法務部核定移送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函報有案之收容
    人。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4
四  彰化監獄收容肺結核症收容人容額定為一百名,如其收容人數未滿容
    額,應主動報請法務部核定移送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函報有案之收容
    人。
民國 6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4
四  基隆監獄收容肺結核症受刑人容額定為一百名,如其收容人數未滿容
    額,應主動報請法務部核定移送各監獄函報有案之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