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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2
二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有應移送彰化監獄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症收容人時
    ,檢具當地結核病防治所 (院) 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使用X光片,
    造具名冊,經送彰化監獄,由彰化監獄特約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處
    理意見報部核定。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2
二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有應移送彰化監獄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症收容人時
    ,檢具當地結核病防治所 (院) 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使用X光片,
    造具名冊,經送彰化監獄,由彰化監獄特約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處
    理意見報部核定。
民國 6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2
二  各監獄有應移送基隆監獄治療必要之肺結核受刑人時,應檢具當地結
    核病防治所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使用x光片,造具名冊 (格式如附
    件) 報部核定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