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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7
七、繳納之戒治費用,戒治所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7
七、繳納之戒治費用,戒治所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7
七、繳納之戒治費用,戒治所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7
七  繳納之戒治費用,監獄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