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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6
六、戒治費用之繳納,由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行繳納
    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戒治所於繳納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
    收據。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6
六、戒治費用之繳納,由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行繳納
    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戒治所於繳納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
    收據。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6
六、戒治費用之繳納,由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行繳納
    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戒治所於繳納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
    收據。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6
六  戒治費用之繳納,由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行繳納
    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監獄於繳納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收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