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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8
八  各監、院、所對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之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
    文書表格,可依其監、院、所特性與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之。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8
八  各監、院、所對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之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
    文書表格,可依其監、院、所特性與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