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7
七  收容人自費延請至監、院、所診治之醫師,以持有執業證照之合格醫
    師 (中、西醫師均可) 為限;其診療內容須詳載於監、院、所之病歷
    表,診療後所開具之診斷書,不得做為申請保外醫治、變更處遇之用
    。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7
七  收容人自費延請至監、院、所診治之醫師,以持有執業證照之合格醫
    師 (中、西醫師均可) 為限;其診療內容須詳載於監、院、所之病歷
    表,診療後所開具之診斷書,不得做為申請保外醫治、變更處遇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