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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7
七 收容人自費延請至監、院、所診治之醫師,以持有執業證照之合格醫 師 (中、西醫師均可) 為限;其診療內容須詳載於監、院、所之病歷 表,診療後所開具之診斷書,不得做為申請保外醫治、變更處遇之用 。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7
七 收容人自費延請至監、院、所診治之醫師,以持有執業證照之合格醫 師 (中、西醫師均可) 為限;其診療內容須詳載於監、院、所之病歷 表,診療後所開具之診斷書,不得做為申請保外醫治、變更處遇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