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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6
六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請之醫師前來監、院、所診治時,除監、院、所醫
    師或醫事人員應在場外,應由申請人填具保證書,並告以不得有妨害
    監、院、所秩序或收容人權益之情事。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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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請之醫師前來監、院、所診治時,除監、院、所醫
    師或醫事人員應在場外,應由申請人填具保證書,並告以不得有妨害
    監、院、所秩序或收容人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