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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5
五  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或委由監、院、所延請醫師前來監
    、院、所診治時,由監、院、所提供現有醫療設備使用之。至於所需
    藥品、針劑,原則上由監、院、所就現有者供應;特殊或不足之藥劑
    則由該醫師開立處方,自行提供或請監、院、所代購之,其費用由收
    容人或其家屬自付。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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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或委由監、院、所延請醫師前來監
    、院、所診治時,由監、院、所提供現有醫療設備使用之。至於所需
    藥品、針劑,原則上由監、院、所就現有者供應;特殊或不足之藥劑
    則由該醫師開立處方,自行提供或請監、院、所代購之,其費用由收
    容人或其家屬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