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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3
三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 或委由監、院、所延請醫師前來監、院、所診治。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3
三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 或委由監、院、所延請醫師前來監、院、所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