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3
三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
    或委由監、院、所延請醫師前來監、院、所診治。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3
三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
    或委由監、院、所延請醫師前來監、院、所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