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學生如為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或其他認有個別化處遇必要者,得 由該班導師提報,經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另為 適當之處遇。
八、符合和緩處遇者比照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 符合和緩處遇之情形者,得不受以上規定限制。而未達和緩處遇程度 而有特殊情形者,經班級導師附醫師證明或入院健康檢查註有殘病簽 經長官核准者,不受此限。惟提名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