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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8
八、學生如為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或其他認有個別化處遇必要者,得
    由該班導師提報,經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另為
    適當之處遇。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8
八、學生如為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或其他認有個別化處遇必要者,得
    由該班導師提報,經累進處遇會議審查並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另為
    適當之處遇。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8
八、符合和緩處遇者比照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8
八、符合和緩處遇者比照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8
八、符合和緩處遇者比照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8
八  符合和緩處遇之情形者,得不受以上規定限制。而未達和緩處遇程度
    而有特殊情形者,經班級導師附醫師證明或入院健康檢查註有殘病簽
    經長官核准者,不受此限。惟提名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四個月。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8
八  符合和緩處遇之情形者,得不受以上規定限制。而未達和緩處遇程度
    而有特殊情形者,經班級導師附醫師證明或入院健康檢查註有殘病簽
    經長官核准者,不受此限。惟提名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