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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3
三、性行不佳,未達違規標準而扣分者,在班考核當月操性分數不予晉分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3
三、性行不佳,未達違規標準而扣分者,在班考核當月操性分數不予晉分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3
三、性行不佳,未達違規標準而需送考核房加強考核者,則當月不予晉分
    。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3
三、性行不佳,未達違規標準而需送考核房加強考核者,則當月不予晉分
    。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3
三、性行不佳,未達違規標準而需送考核房加強考核者,則當月不予晉分
    。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3
三  性行不佳,甚至違規者,停 (扣) 分方式如下:
 (一) 對於平時大錯不犯、小過不斷的學生,操行成績得依本月分數減 1
      .5  分以內 (未簽違規單者) 。 (每次達 0.5  分以上者,須有具
      體事証)
 (二) 對於違規者之評分: (簽違規單)
      1 簽處誥誡一次、停止接見一次、獨居一至二日、停止發收書信一
        至五次者。依扣分標準每次 (日) 扣 0.5  分計扣當月總分,當
        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數四分之三給分。
      2 簽處誥誡一次、停止接見二次、獨居三至四日、停止收發書信一
        至五次者,得停止計分一個月,違規所扣分數,俟恢復計分後再
        扣減之。恢復計分之操行分數,以違規當月之分數三分之二給分
        。
      3 簽處誥誡一次、停止接見三次、獨居五日、停止收發書信一至五
        次者,得停止計分二個月,違規所扣分數,俟恢復計分再扣減之
        。恢復計分之操行分數,以違規當月之分數二分之一給分。
 (三) 一個月內違規二次以上者,依上述 (二) 款停扣分標準累計之。
 (四) 新收調查期間如違規程度達上述 (二) 款之2、3、情形者,緩編
      等一個月。違規二次上者 (含1、之累犯) ,則緩編月數依違規次
      數訂之。違規所扣分數,俟編等後再扣減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3
三  性行不佳,甚至違規者,停 (扣) 分方式如下:
 (一) 對於平時大錯不犯、小過不斷的學生,操行成績得依本月得分減 1
      .2  分以內 (未簽違規單者) 。 (達 0.5  分以上者,須有具體事
      証)
 (二) 對於違規者之評分: (簽違規單)
      1 簽處誥誡一次、停止接見二次、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內、停止發
        收書信 1~7 日者。依扣分標準 (每次 (日) 扣 0.5  分) 計扣
        當月總分,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得分扣 2~3 分。
      2 簽處誥誡一次、停止接見二次、停止戶外活動四~六日、停止收
        發書信 1~7 日者,當月停止計分一個月,違規所扣分數,俟恢
        復計分後再扣減之。恢復計分之操行分數,以違規前一個月之分
        數三分之二給分。
      3 簽處誥誡一次、停止接見三次、停止戶外活動七日、停止收發書
        信 1~7 日者,當月及下個月停止計分,違規所扣分數,俟恢復
        計分再扣減之。恢復計分之操行分數,以違規前一個月之分數二
        分之一給分。
 (三) 一個月內違規二次以上者,依上述 (二) 款停扣分標準累計之。
 (四) 新收調查期間如違規程度達上述 (二) 款之 2、3 情形者,緩編等
      一個月。違規二次上者 (含 1  之累犯) ,則緩編月數依違規次數
      訂之。違規所扣分數,俟編等後再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