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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2
二、教育及習藝成績由授課教師按考試分數、上課態度、進步程度、繳交
    作業等評定。寒暑假期間未有授課老師授課時,教育分數由導師依指
    派習作分數代替之。若班級無習藝課程由導師以輔導分數代替之。新
    生入院教育及習藝成績以九分起分。
    違規、隔離調查、隔離保護期間適逢考試時,仍得參加考試。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2
二、教育及習藝成績由授課教師按考試分數、上課態度、進步程度、繳交
    作業等評定。寒暑假期間未有授課老師授課時,教育分數由導師依指
    派習作分數代替之。若班級無習藝課程由導師以輔導分數代替之。新
    生入院教育及習藝成績以九分起分。
    違規、隔離調查、隔離保護期間適逢考試時,仍得參加考試。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
二、教育及習藝成績依授課教師評分為主。若違規獨居考核期間遇上考試
    時,仍准予補考,但停止計分期間操行、教育及習藝成績均不列入累
    進處遇計算。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
二、教育及習藝成績依授課教師評分為主。若違規獨居考核期間遇上考試
    時,仍准予補考,但停止計分期間操行、教育及習藝成績均不列入累
    進處遇計算。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2
二、教育及習藝成績依授課教師評分為主。若違規獨居考核期間遇上考試
    時,仍准予補考,但停止計分期間操行、教育及習藝成績均不列入累
    進處遇計算。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2
二  教育及習藝成績依授課教師評分為主。若違規獨居考核期間遇上考試
    ,解罰後仍准予補考,但停止計分期間操行、教育及習藝成績均不列
    入累進處遇之計算。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2
二  教育及習藝成績依授課教師評分為主。若違規獨居考核期間遇上考試
    ,解罰後仍准予補考,但停止計分期間考試成績均不列入累進處遇之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