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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9
九、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9
九、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9
九、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9
九  本監處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所訂之各種表冊,其辦理程序如
    下:
    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申請表 (附表一) ,受刑人寫信通知
    其眷屬,將身份證明文件或影印本交總務科名籍人員或函寄教化科,
    由教誨師詳細填寫受刑人、眷屬及管教小組各項資料,附身份證明文
    件、保證書一併送教化科承辦教誨師彙辦。各科室會章後,呈典獄長
    核定,提監務委員會決議。
    本監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每月底由總務科彙整報部。
    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核准通知單 (附表二) ,由教化科通
    知戒護科派管理員,於當日下午懇親時間前陪受刑人至懇親宿舍。
    保證書由教誨師交受刑人,依據同住眷屬身份證明文件詳細填寫,并
    交其眷屬簽名蓋章 (附表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