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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8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
    法律責任。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
    法律責任。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法
    律責任。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8
八  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