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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7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奉准懇親、同住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
    教化科與戒護科協調後另予通知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7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之。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7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7
七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法
    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