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奉准懇親、同住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 教化科與戒護科協調後另予通知之。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之。
七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法 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