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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5
五、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5
五、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5
五、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5
五  眷屬由管理人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
    宿舍內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