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4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4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符
    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 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九分以上
      ,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
      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 無脫逃之虞者。
 (三) 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4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符
    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 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九分以上
      ,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
      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 無脫逃之虞者。
 (三) 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4
四  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