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符 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 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九分以上 ,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 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 無脫逃之虞者。 (三) 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四 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